一、房屋被強拆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二、遭遇違法強拆后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
1、房屋本身的賠償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2、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房屋內物品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被征收人主張的其他損失(如利息)
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
房屋的拆遷補償費是需要拆遷機構與被拆遷戶之間在拆遷之前訂立相應的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的,并且如果是拆遷機構在拆遷之前沒有對被拆遷戶進行補償的,不能進行強制拆遷,除非是人民法院判決強制拆遷或者是行政機關決定強制拆遷的。
遭遇強制拆遷應該怎么辦?
實施強制拆遷的條件
強制拆遷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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