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沒有界定,也沒有列舉哪些情形屬于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而圍標、串-標和陪標手段比較隱蔽,除非起內訌,否則,不容易被發覺和掌握證據。但是,通過蛛絲馬跡還是能識破串通投標行為的。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擠或限制其他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
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一是編制的投標文件內容、編制風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錯誤和標點符號上的錯誤完全一致。二是投標報價有人為拉動痕跡。政府采購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在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上采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價格分為滿分。陪標供應商為了確保陪標對象中標,故意提高自己各項分項報價和費用測算。三是故意制造無效投標或者棄標。無效投標的發生有時并非供應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為,或法人代表未簽字,或投標文件份數不符,或報價漏項、重復計價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
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一是透露信息。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獲取招標文件、勘察現場供應商名單,以及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詳盡表述的技術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給特定的供應商,造成投標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二是差別待遇。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通過操縱專家評審委員會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或類似的投標文件實行差別待遇。三是“量身招標”。對意向中的特定投標供應商量體裁衣,設置技術和商務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標供應商。四是控制授權。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資質(如生產廠家授權等),只有意向中的供應商才能拿到授權,從而操縱中標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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