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非居住房屋進行拆遷時,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的標準可參考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數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評價價值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如何應對拆遷補償糾紛
房屋拆遷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開發商將本來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又賣給第三人,此時,拆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當購房者與住宅房被拆遷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于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于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于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并對房屋為占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企業或者國家也是會根據自身發展的情況來征收公民的土地和房屋,那么為了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要在征收土地后支付相應的補償款項,在對征地補償款項上出現了任何的爭議后也是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的,必要時雙方也是可以通過投訴和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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