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國土部門招標拍賣土地后,由于政府對該地塊遲遲未征收,導致我公司不能將土地投入使用。稅務局以我公司已辦理了土地使用證為由要求我公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請問我們是否該繳稅,如應該繳,該從何時計算,是否應該從拿到地使用后才繳?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規定: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貴公司應根據您取得的土地的實際情況,按上述規定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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