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二十萬怎么量刑
搶劫二十萬構成搶劫罪,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何種情況成立搶劫罪
1、搶劫罪的行為邏輯結構:以非法占有的,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
2、手段具有暴力性或是其他使被害人無法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要求具有當場性。至于取得財物是否具有當場性不作要求。
3、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
4、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為對方設定債務或者免除自己的債務的,構成搶劫罪。
5、為預謀搶劫而殺人或搶劫過程中為排除取得財產的障礙而殺人的,定搶劫罪;事后殺人的,與搶劫罪并罰。
6、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界限:
(1)先傷害,被害人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前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2)失去知覺的,臨時起意拿走財物,前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
(3)先殺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離開現場后日后返回現場拿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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