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擬拆遷時,簽了協議補償就定了嗎?
模擬拆遷時簽訂的補償協議并不是正式的拆遷補償協議,所以簽訂模擬拆遷的協議并不是補償就定了,而是拆遷方案通過后,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的協議為準。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制拆遷中公民的權利
房屋強制拆遷中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1、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強制拆遷出現了類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子,夜深人靜私闖住宅,敲門砸玻璃毆打被拆遷人逼公民搬走。有些地方的強制拆遷干脆就是晚上進行,把當事人架進車里,推土機就開始了工作。濫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以“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為借口錯誤拘捕當事人,就嚴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2、勞動保障權
如果在職職工是拆遷當事人又不順利搬遷的話,輕者被調離,重者則被開除公職。《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勞動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濫用,變成了他們肆意侵犯公民權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遷前允諾給被拆遷戶安置工作,可是后來卻沒有了下文。這樣的政府讓公民對其的信任在一念之間化為灰燼。“翻臉比翻書都快”的政府辦公大樓前那些醒目的“為人民服務”難道是聾子的耳朵——擺設?
3、公平交易權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時沒有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這是強制拆遷源頭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遷評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遷戶對被評估機構沒有選擇權。評估過程的不公開及評估黑洞,都導致了房屋安置和補償的不合理。
4、司法救濟權
人權在實踐上完全是通過法院得到保護和實施的”司法訴求是公民行使權利保護的最后途徑。對公民人身及財產糾紛的處理不是行政裁決終局,而是司法裁決終局,這是世界通例。
5、重大社會事務參與權
很多拆遷事件中被拆遷戶都不能充分行使參與權,具體表現為:項目規劃這一牽一發而動全局的事情沒有聽取廣大被拆遷戶的意見;房屋拆遷基準價的制定沒有召開由廣大被拆遷戶參加的聽證會。
拆遷是兩個人決定的,只有雙方都同意了才可以。拆遷賠償金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計算的,可以這樣說,一線城市的拆遷賠償款,肯定要比三線四線的賠償款要高許多,所以對比沒有任何的意義。當然了對賠償金額有不夫服氣的也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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