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要求房主支付裝修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此外,該《解釋》第十二條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滿,關于承租人投入的裝修費用,能否要求房東承擔,主要看當初簽訂租賃合同時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則由承租人自己負擔。你們之間并無約定,可見,你無權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裝修費。
房屋租期屆滿,裝修費可折抵租金
【案情經過】
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無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卻主張用裝修費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對承租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日,南寧市某幼兒園與彭某簽訂租賃合同,幼兒園將位于南寧市雙擁路的一間商鋪租給彭某經營,合同期為1年。之后,經幼兒園同意,彭某對鋪面進行了裝修。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又續簽了為期一年的合同。
續租之后,彭某從2013年5月起開始拖欠租金。2014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屆滿后,彭某仍在商鋪經營,但拒絕支付租金。幼兒園無奈,訴至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騰退商鋪。
庭審過程中,彭某承認拖欠租金的事實,也愿意騰退商鋪,但他提出,其在租賃期間花費20多萬元裝修商鋪,要求用裝修費折抵拖欠的租金。對此,幼兒園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提出用裝修費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判決彭某騰退所租商鋪,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第12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兒園同意彭某對商鋪進行裝修,但合同中未約定可用裝修費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補償裝修費。彭某提出用裝修費折抵租金,幼兒園不予認可,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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