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輕微傷怎么處理?
1、行為人在接受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對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公安機關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雙方不能達成協調的,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兇者的財產。對于行兇者確實無力執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條件允許后再啟動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打架受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一般規定:
(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2、具體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三、打加輕傷怎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發生交通事故,民事主體若只是受了輕微傷,那么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事宜,此時不強制要求必須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即使協商,也得在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的等級之后才能進行,若私自進行,協商的結果可能會對一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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