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傳銷如何報案
最好是能夠收集到一定的證據再進行報案。
精神傳銷
精神傳銷是傳銷的一個變種,它與后者的區別在于,不再依靠層級返利來驅動銷售,而是通過洗腦方式,使學員獲得極大的精神滿足,把發展新學員作為生命中最重要的目標,一旦不能成功發展下線,則會帶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精神傳銷造成的危害,除了金錢損失,還會使受害人的家庭關系破裂,親友關系斷裂,更嚴重的會造成難以治愈的精神創傷,是將成功學、心理學、催眠術和心靈雞湯、甚至加上宗教等“亂燉”下的洗腦術。
法律法規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并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傳銷基本上都是團伙作案,并且有很多的受害者,這個時候如果頭腦清晰沒有被騙的就一定要盡快脫離傳銷組織,這個時候如果可以的話,還可以收集一些證據,然后去公安局報案,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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