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有刑事責任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懷孕的婦女是不適用死刑的,對懷孕的婦女一般是判處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懷孕女職工享有哪些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后,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后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松,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于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后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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