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的行政責任是什么樣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1)強制行為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強制停止虛假廣告宣傳行為、停止以低與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等。
(2)沒收非法所得。對假冒名優商品、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等行為,所得利潤,應予以沒收。
(3)處以罰款。對擅自制作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對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對違反規定得有獎銷售,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金額不等得罰款。
(4)吊銷營業執照。不正當競爭行為者經教育不改,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影響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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