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傷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傷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是: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一)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
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
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的需要第一時間通知到交警進行處理,如果傷情不嚴重的滿足按照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進行處理的可以由交警按照此方法處理。交警需要對于雙方進行一定的調解,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由交警開具相應的證明雙方簽字代表案件處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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