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是什么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在總則部分對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作了原則性規定,而且在第三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1.監督檢查的部門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主要有兩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
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l)調查詢問權。監督檢查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2)查詢、復制資料權。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監督檢查部門有權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值得注意的是,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這既是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序之一,也是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應遵守的義務。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實際損害時得以補償。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市場競爭秩序得以恢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停業整頓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以及商業詆毀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規定與之對應的行政責任條款。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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