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池*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瞿*旭、郝*平,北京市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延*東,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金洪恩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公司)因與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特中心)發生不正當競爭糾紛,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恩公司訴稱:1997年11月,原告自主開發研制并由**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類軟件產品“股神”。該軟件自問世以來,一直位于同類產品銷售量前列,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且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成為知名商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取得第1268788號商標注冊證,在第九類商品范圍內對“股神”商標享有專用權。自2000年開始,被告**特中心在其軟件產品外包裝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稱,而內裝軟件的名稱是“股市經典”。同時,**特中心在該公司的網站主頁上宣傳其開發的“股市經典”時,還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重上市”等字樣。**特中心的上述行為,使消費者將“股市經典”誤認為“股神”的升級換代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請判令**特中心:1、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所有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并刪除其網站主頁上的不實宣傳;2、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在其網站主頁以及《電腦報》、《電腦商情報》上登載致歉聲明;3、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被告**特中心辯稱:一、“股神”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是第九類的“計算機硬件”,不包括“軟件”。原告**恩公司將“股神”商標用于其開發的軟件上,是擅自擴大商標使用范圍。就此,我中心已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的申請;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獨立開發的股票分析軟件,其設計和包裝與**恩公司的“股神”軟件完全不同,二者之間沒有任何聯系,更不是該軟件的升級版;三、我中心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股神2000”字樣,是因為這是我中心另一商品“財神2000”的系列產品。這兩種軟件在產品包裝、名稱、字體方面是一致的,與**恩公司的“股神”軟件完全不同,且在包裝顯著位置上注明是由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開發;四、**恩公司在起訴書中稱“股神”產品為知名商品,與事實不符。從產品銷量、市場占有率方面看,**恩公司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軟件代理商銷量排行榜也證明了這一點?;谝陨侠碛?,法院應當駁回**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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