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帶領三名主審知識產權案件的資深法官回答了在場觀眾的提問。宿-遲副院長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歸納為三種類型,一是貶損行為,即在經營活動中采用虛假的宣傳或說法,損害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行為,此行為的目的在于“損人利己”;二是混淆行為,即在經營活動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費者對該經營者與其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產生混淆的行為,此行為的目的在于“搭便車”;三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在經營過程中,非法竊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無形資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目的在于“不勞而獲”。
法官們建議中關村的高新技術企業家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司法救濟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在民事救濟途徑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還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臨時禁令等措施。在實體處理上,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對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故意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還可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法官們向在場的企業家和技術人員介紹了一些典型的不正當競爭案例,并結合審判工作實踐接受了在場高新技術企業家和技術經紀人的咨詢。中關村的企業家們最關注的話題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跳槽引發的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禁止問題,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及網絡鏈接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等。**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徐副總經理就是有備而來,他多次舉手提問,問及軟件侵權糾紛中被告的責任問題,馳名商品與馳名商標的關系問題,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問題等。一中院知識產權法官的解答不僅介紹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知識及技巧,更有效地提高了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有助于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副院長講話:
誠信為本正當經營有序競爭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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