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總水平調控的目標是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即價格總水平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平均每年的變動幅度在一個較合理的范圍之內。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確定,要求既保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又使價格漲幅控制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圍內,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和重要商品儲備、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等政策和措施實現。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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