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禁止的禁止
競業禁止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競業禁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而競業禁止主要表現為對義務主體的限制。在筆者看來,不競業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股東、合伙人的規定
中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54條和第115條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與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非經其它股東全體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之合伙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者為與公司同類之行為。”該法第108條規定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如執行業務,亦負不競業義務。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而有限責任公司系由董事執行業務,故無必要規定股東的競業禁止,但境外立法關于股東的不競業義務的規定,仍有借鑒意義。
2、對董事、經理的規定董事、經理
競業禁止義務是由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說,董事、經理的權利義務是由其與公司間的關系引起的。對此,兩大法系采用不同的學說。一種是英美法系的信托說和代-理說。英美法系的信托說認為,董事、經理是公司財產的受托人,董事、經理義務的本質以此為據而獲得說明。代-理說認為,董事、經理作為代-理人,與作為本人的公司共立于信任關系之中。董事、經理的義務依據代-理的法理獲得說明。無論董事、經理被解為受托人,還是代-理人,其義務的基本內容相同:一為注意義務,二為忠實義務。另一種是大陸法系的委任說。該說認為公司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任關系。就公司和董事、經理的委任關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經理,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這種委任關系僅依股東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經理承諾任職而成立。在中國,普遍認為“引用委任關系說明公司與董事、經理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
3、對一般雇員的規定
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基于法律條文的直接規定產生,而公司往往通過與一般雇員競業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禁止雇員以任何形式受雇于與其任職或曾任職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有學者認為,此類合同或條款與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及《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相違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或條款。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此類合同或條款是防止企業商業秘密外泄的一個有力武器,應確認其法律效力。筆者認為,應在規范該類合同或條款合理性的前提下確認其效力。
4、代-理商的競業禁止義務
代-理商是以為其他商人的經營活動和交易行為提供代-理、媒介服務為業的商人。代-理商以代-理為業,從事贏利性經營活動,具有獨立地位。為避免代-理商憑借其優勢條件從事損害權利人的競爭行為,有必要為其設立競業禁止義務。如中國對代-理商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規中,如《專利代-理條例》第20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統一規定尚付闕如。日本《商法》第48條規定:“代-理商非經本人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進行屬于本人的營業范圍的交易,或者作為以同種營業為目的的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董事。第41條(歸入權)的規定,對于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的場合準用”。
5、其他競業禁止行為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一經成立即發生效力,當然前提是不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對于法定的或依商業交易慣例可知的競業禁止義務,除了可以用合同約定外,無合同或法律規定時,有些國家允許法院可以得出與合同條款相同的結論。
關于競業禁止的禁止義務,小編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5點,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若在簽訂了相關協議之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話,則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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