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作一簡單論述,具體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整個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競爭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有商品經濟就必然會產生市場競爭,競爭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越來越激烈。同樣,實事求是地說,既然有競爭,就必然存在著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商品經濟越發達,市場競爭越激烈,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也就更猖獗,因此,當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和市場競爭發展到一定程序時,就不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因此產生,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該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部分。在實體法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那些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一般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業標記的行為、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行為、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行為、侵害他人商業秘密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等待。這些行為的共同之處在于:其一,行為往往自己不付出勞動和努力,而是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經營成果或者競爭利益,并以此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通俗地說就是“搭便車”或者“不勞而獲”;其二,行為人不是通過展示自己企業或者產品的優勢。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行為在種類可能差異較大,但這些行為的本質不外乎這兩個方面。在反不當競爭實體法中,法律詳細規定每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程序法部分,在設置專門的行政執法的國家中,一般規定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執法法的職責、權限。此外,還規定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以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民事責任方面的問題。有些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有與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的程序條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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