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經濟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運用法律對該虛擬市場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更為復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尚不完善在規范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實務中造成嚴重阻礙。為了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為維護網絡經營者的利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改與完善,加強對網絡不正當行為的監管是十分必要的。關鍵詞: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法律規制;完善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廣闊的新市場,在這個虛擬的市場中市場主體的競爭激烈程度比真實市場環境下有過之而無不及。作為市場經濟的一種形式,競爭永遠具有雙重性,既包括正當競爭,也包括不正當競爭。網絡環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任其發展下去勢必危及網絡交易的安全,最終將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在本質上仍然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監管和約束,但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互聯網特定經營模式與傳統環境下的區別,因此,該法調整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諸多缺陷,法律的滯后性凸顯出來。因而。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析,適當修改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顯得尤為必要。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表現形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本質的特征是采用違反商業道德、商業慣例的手段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競爭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可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網絡環境下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破壞公正經營秩序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一)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在網絡世界中,由于物體、字符、標識等表現形式的電子化和網絡易模仿、易復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場混淆的機會和手段。由于信息網絡平臺的快捷性和多變性,網絡環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層出不窮,主要表現在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進行不正當競爭。商業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混淆,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種類型的商業混同行為,以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的行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二)不正當模仿行為。不正當模仿行為是惡意對他人商品形態不做任何盲從模仿,直接破壞了市場競爭規則,對競爭對手與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有必要運用法律加以規制。不正當模仿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素:1.被模仿商品須具有市場價值。通常情況下被模仿商品需為知名商品;2.模仿者的模仿行為直接侵犯了被模仿者的商品利益:3.模仿者完全模仿或僅作細微模仿,足以引起混淆。總的來說,模仿者主觀上處于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的行為,并造成其商品與他人商品相混淆的后果。(三)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所謂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即未經他人許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1.反向假冒商標只有在被反向假冒商標是注冊商標,即他人依法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2.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本質上構成不正當競爭。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擅自替換其競爭對手的商標,構成購買者對其競爭對手的產品誤認為是行為人的產品而予以購買。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在網絡購物中最為常見,人們總是期望自己能以較為實惠的價格買到高檔商品,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圖心,是網絡商戶一味的追求低價還是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消費者盲目地跟從名牌而不談真假就此順利成交。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費者縱容了網絡商戶的不法行為,必然危害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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