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四川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文號: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0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10月19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關聯法規: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的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妨礙公平競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保障本條例的施行。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對舉報、協助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員,應當為其保密,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縱容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四)其他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前款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經國家認定的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的商品;(二)經國家有關行政機關、行業總會認可的在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商品;(三)為相關公眾所共悉、具有一定市場占有率和較高聲譽的商品。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稱或者姓名的文字、圖形、代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經營者不得擅自更換他人所產商品上的標識。關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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