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廣東省征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征收時,按照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和地上附著物費進行相應的補償。相關的補償費用下發到相關的被征收者的手中,如被征收者對這類費用不滿時,可以向相關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相關的異議,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案件情況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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