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產生比較嚴重的后果的,一般交管部門都會首先進行調節,交通公安機關調節不能達成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在走上訴這個流程之前,交通事故雙方進行調解也是有期限規定的,那么具體的期限是多長時間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條款,對交通事故的解決也做出了相應的標準,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在交通事故產生后的賠償有自己的不同意見,存在較大爭議的情況出現,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就可以請求交通部門下的處理交通事故的部門來進行一個調解工作。
如果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調解的,那么事故雙方的當事人首先要確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會出一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責任認定結束,出具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天起,進行調解申請應該在十天以內有交通事故當事人向當地的交通公安機關提出雙方需要調解的申請。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擊比較嚴重,造成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況出現,那么進行事故調解的工作就要在死亡的一方辦理完后事,喪葬的流程走完以后的當日作為調解的開始的時間。
在我國的交通公安機關調解后,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調解條款的,那么就可以由我國的交通公安機關事故中心出具一個調解書的藍本給到事故雙方的當事人,在當事人拿到公安機關的調解書后,事故雙方都需要進行簽字確認后方可以正式生效。如果交通事故雙方不接受公安機關的調解,依然對在事故中的損失需要賠償的內容有爭議的,那么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來解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怎么寫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格式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時,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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