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主播屬于犯罪嗎,怎么處罰
屬于違法行為,是否犯罪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淫穢色情表演,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所以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網絡直播中也存在這一行為,并不想牟利,只是為了賺取粉絲和關注度,在直播過程中,進行色情表演,那么,這種行為如何處罰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網絡法規需要進一步細化
根據《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若涉事主播為平臺簽約,其行為則應屬職務行為,直播平臺應該承擔管理責任。若主播僅為注冊會員,在平臺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視頻,其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若平臺知曉卻放任不管,平臺也應負管理責任。
對于直播事件,法律在某些細節的認定上可能會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對于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已不存在立法空白,“不雅的畫面是否達到淫穢物品標準,需公訴機關來界定。這方面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細節,比如在微信中,轉發淫穢視頻,如何界定次數?以微信中的人數來定?還是以大家轉發的次數來定?或是以把這些作品往外發的次數來定?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探討,進而可以更方便量刑。
也有公眾疑惑法律法規對于色情的定義是不是不夠具體,導致網絡直播頻打“擦邊球”。認定網絡色情傳播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涉及到傳播內容是否具有誨淫性,但無法像毒品一樣客觀量化,這涉及個人的主觀感受,不同的成長環境、年齡段和知識背景都會導致差異,因此難有相應的鑒定程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網絡直播確實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游走在道德和非道德、合法與違法邊緣。應該適度規管,既保證傳播主流,弘揚正能量的內容,又保證相關個人能享有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做到公共安全和個人自由的適度平衡。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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