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張某剛投案能否減輕刑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逃犯張某剛主動投案是自愿的,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的,人民法院判刑時,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何自動投案才算是自首
依據規定,自動投案可以構成自首的條件如下:
1、對當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觀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觀上有投案行為,滿足兩者可以稱之為自動投案。如果是被動投案,如被親友五花大綁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發現了再投案,這樣并不能體現當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沒有真誠悔罪;如果沒有投案行為,司法機關無法管轄,其在家里自己真誠悔罪也是不能構成自首的。
2、就投案時間而言,必須是在尚未歸案的時候去投案。包括被訊問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
(1)犯罪事實沒有被發覺;
(2)犯罪事實被發覺了,但是司法機關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
(3)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經被發覺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沒有對其發布強制措施的時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
(4)在公安機關已經發布了強制措施的命令,但還沒有抓拿歸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過程中自動歸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時主動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異地尚未被發現罪行時因形跡可疑被教育后主動投案等,都屬于自首的表現。
3、就投案對象而言,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還包括單位負責人或者被害人等個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個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來說,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徹底性來說,一旦自動投案,就應當直接到最終審判完畢都接受司法機關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否則無論主動歸案還是被動歸案,歸案后逃跑的都不算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后逃跑,逃跑后又回來了,這也可以算是自首,是對犯罪者積極投案的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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