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對孕期女工的權益都予以了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對女工的權益造成侵害,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孕期的女工在單位解除合同時受到很大程度的保護,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所以用人單位說合同到期后讓你走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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