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不是法外之地,可是最近幾年間,村委會干部私自扣留農村集體征地補償款屢屢發生,已經嚴重侵犯農民合法權益,使得大多數不知真相的民眾對于政府征地的這件事情是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其實,村民們自己要知道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的,比如說在湖北,農村2018年的征地補償都是由當地的政府自己制定的。
一、湖北農村2020年征地補償新標準由哪個機構規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征地拆遷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并喪失依附土地的相關權益。同時要改變他們熟悉的生存環境,打破或影響他們原有交往的社會關系,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對城市的拆遷戶來講,雖然沒有土地問題,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買不到或買不起自己認為合適的住房,也要改變早已習慣了的生活環境。這就使得農民或居民會不自覺地產生一種抵觸情緒,發生一些矛盾與沖突,需要花力氣進行宣傳、解釋與化解。
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
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一部分社會成員、階層、群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沒有受益或受益較少的群眾出現心理不平衡,出現了賠償、補償、漫天要價等不合理要求。當要求不能滿足時,部分群眾就采取上訪或鬧事等形式爭取其利益,存在“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法不責眾”的錯誤心態,認為聚眾鬧事是唯一可以解決問題,獲得實際利益的途徑,進而故意擴大事態,給政府部門施加壓力,達到個人目的。
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
從國家層面講,雖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地方政府也頒發了一些實施細則,但是,征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尚待完善,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些許困難。
4、補償標準不一致
表現在三個不一樣:一是在農村,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于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補償標準也可能不一致,造成農民之間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同一時期同一地區不同項目可能會不一樣,因而造成區與區、街道與街道、居委會與居委會之間補償標準不同的情況。三是農村與城市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上述三個不一樣,尤其是前二個不一樣,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作為征地拆遷對象的農民或居民,希望盡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沖突與矛盾,這是征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都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
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遷對象因為國家建設失去了土地與房屋,如何以人為本,保障他們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但是從目前來講,國家還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障法規,以妥善解決征地拆遷對象尤其是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子女教育和生產生活等問題。據了解,有些省市出臺了一些具體辦法,但不夠統一與規范。如果,征地拆遷對象的眼前生活有著落,長遠生計有保障,則建設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就會順暢得多,也不會變成“天下第一難了”。
這也就是說,歸湖北管轄的這些農村的土地如果被征收了的話,土地的補償標準不是由湖北省政府同意就能決定得了的。征收農村土地產生的安置費,青苗補助費等是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當地的鄉鎮政府的聯合決定的,最后報批到湖北省有關部門的批準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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