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本案調解無效,裁決單位與毛某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評析: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本案中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辦理終止手續,并給毛某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支付了生活費,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單位同意續延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應與毛某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1996年8月1日,職工毛某與單位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此時,毛某在單位已工作了8年。1999年6月31日,即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單位書面通知毛某合同期滿即終止。毛某當即向單位表示不同意,希望單位能夠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單位表示不同意。但合同期滿后,單位未辦理與毛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而為毛某開具了下崗證明、支付了毛某三個月的生活費、為毛某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費至1999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單位停發了毛某的生活費。1999年12月10日,毛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與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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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偵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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