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保行政區域內達到預定目標
1、穩定耕地面積,確保耕地總面積不減少。
2、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在基本農田范圍內建房、建窯、采礦;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3、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各建設單位占用耕地,必須依法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執行縣下達的年度計劃,積極支持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項目的實施,并負責轄區內項目的糾紛調解;嚴禁在耕地范圍內倒土、倒廢料;農民個人建房占用耕地由鎮政府統一掌控,不突破縣下達的計劃指標,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山、荒坡地、廢棄地,不得占用耕地,不準開“天窗”建房。
4、不越權批地。
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規劃城建部門搞好村民建房用地的初審、察看和跟蹤管理。
5、違法占用耕地案件逐年減少,如發生違法占用耕地現象,應立即制止,并報告鎮政府或福田國土資源管理所。
6、加強規劃用地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耕地保護政策的宣傳,做到普法率95℅以上。
二、鎮政府將安排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村級耕地保護、規范用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并對本責任狀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考核內容:
(1)擅自改變基本農田性質和用途,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2)違法占用耕地建設,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3)私自交易、非法買賣土地,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4)水土保持無舉措,封禁區域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為,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5)宅基地違規亂建,私自承諾,私自收費,不按程序報批的。有上述行為造成影響的,對村(社區、管理處)書記、主任和有關村干部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問責書記、主任且扣除村級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土地方面的全部分值;情節嚴重的,給予書記撤職處分,對主任依照選舉法程序予以罷免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本責任狀自簽字之日起施行(有關責任人異動時,由繼任者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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