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工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有上限?
A: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小知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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