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錄用通知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錄用通知書只是一種通知性文件,不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案例
2012年9月5日,求職者方某收到某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員工錄用通知書》一份,該通知書載明:“方某崗位為市場運營總監,合同期三年,請于2012年9月10日至某公司人事處報到。某公司薪資為月薪制,轉正后每月月薪32,000元。公司強調薪酬保密原則,薪酬屬個人隱私,任何職員不得公開或私下詢問、議論其他職員薪酬。方某在合同期內的各種假期、福利待遇等,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通知書加蓋了該公司的公章。2012年9月13日,方某入職該公司擔任市場運營總監,但是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方某在該公司工作至2013年5月22日。同日,方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56,000元。
法院裁判
經審理,仲裁委支持了方某提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如何認定某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的效力,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公司發出的《員工錄用通知書》明確了方某的工作崗位、薪資報酬、合同期限、工資標準,及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等內容,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亦基本實現勞動合同之功能,雙方也按該約定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書面形式更有據可查,使雙方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能全面履行,更有利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予以雙倍工資懲罰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雖無法提供方某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員工錄用通知書》,可以知曉雙方各項權利義務如何履行。因此可以認定該《員工錄用通知書》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某公司無需支付方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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