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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交警根據現場的勘驗、檢查等對事故作出一個責任認定,之后必須向當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大家知道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包括什么嗎?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你進行具體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包括什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另一方相對人依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民事訴訟,則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認可的認定。
大家不要小看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后面對事故的處理,不管是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需要根據其中的責任認定作出。而要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服的話,則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申請進行復議。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依據是什么?
單方交通事故需要出具責任認定書嗎?
2020年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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