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用人單位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系的危害性較大,它使正常的勞動關系處于混亂狀態。為避免事實勞動狀況對廣大勞動者的傷害,避免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應當盡力避免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加大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保護力度。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現狀。
在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采用“臨時工”、“農民工”等形式的擋箭牌,拒絕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要求,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而制造了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因此,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用“臨時工”、“農民工”等形式炮制事實勞動關系,明顯違法。勞動者不必被“臨時工”、“農民工”等稱謂蒙住雙眼,要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糾正這些違法行為。
二、對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保護。
1、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隨時終止,有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勞動廳《關于印發<當前勞動關系調整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蘇勞[1998]4號)其第12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三十日內未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自動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自動續延的勞動合同,但可補辦勞動合同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給職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賠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部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由于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合同,則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時解除或終止自動續延的勞動合同,而應當先辦理續訂手續,在續訂合同中確定新的期限,然后再按照正常勞動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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