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除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條款不適用于事實勞動關系外,勞動法律法規中有關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工資支付的規定、社會保險的規定都適用于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拖延支付工資、或者安排員工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加點的最長時限工作、或者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但是勞動法只是基準性的規范,不可能也沒必要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全部規定在法律里。因此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關系的一些基本要素仍然難以確定。例如,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不得低于該標準,卻沒有規定某一個用人單位應該向某一個勞動者支付多少薪水。面對這些不確定的因素,勞動者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根據《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上海市勞動局滬勞保關發(2002)13號)的規定,“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法定勞動標準予以確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的相對應標準高于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中相對應的標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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