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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清楚,交通事故中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那么對肇事者的處罰是不同,與此同時實際需要做出的賠償也是不一樣的。而這其中最嚴重的就是造成了人員的死亡,那么實踐中應該怎么界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呢?具體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么界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
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據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規定:死亡是以事故發生7天內死亡為限,即7天內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統計;
7天后死亡的,則不作死亡事故統計。
交通事故的傷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雖然在統計上不作為重大交通事故統計,但對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卻不受死亡時間的限制。
因為區別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不是在事故發生時是如何統計的。
事故的受傷者7天后死亡的,應依法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重傷如何界定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
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重傷包括:
(一)、肢體殘廢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二)、容貌毀損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礙。
(三)、喪失聽覺
損傷后,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損傷后,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四)、喪失視覺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
(五)、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
其實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不能因為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了,就認定他的死亡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必然聯系,這對肇事者來講也是很不公平的。當然,一旦認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話,則肇事者的行為多半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樣判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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