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是我們江蘇省的一個比較大的城市,那么一個城市,要想經濟發展的好,是與土地征收政策離不開的,那么宿遷市政府征地補償實施細則是什么內容?根據相關的規定,土地征收的賠償是按照耕地的具體細則來進行分配的,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一、宿遷農村土地被征用怎么賠償
依據《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收普通魚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征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精養魚池、普通魚池及其他養殖水面的規格標準見附件1。
(三)征收果園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四)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六)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居住區內部零星栽種小于0.6畝的土地視同非農業建設用地。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3000元、四類地區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該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第九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類地區按每畝700元標準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600元標準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件5。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屬村莊內部的,已納入拆遷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不再另行補償;屬村莊以外的,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范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十條 建設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土地征收補償款怎么分配
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調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
文章中的具體實施細則就是當地的一些征收標準,其實更多的也就能夠看出,當地為什么現在發展得這么好了,與政府的政策以及征收規定是分不開,關于宿遷市政府征地補償實施細則相關材料就是小編給您說的這些。
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陜西苗木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協議書是怎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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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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