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一般勞動關系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務派遣與一般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包括合同性質不同、合同目的不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主體及其關系不同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酒駕和醉駕的處罰
2020-12-07公司不能隨意裁員,裁員要走正當法律流程
2021-03-04同居關系能否申請保護令
2021-01-21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2020-12-12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0房產抵押有相關的合同嗎
2020-12-03拘留期間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08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可依據哪些憑證
2021-03-14農民工工傷可享受哪些待遇?
2020-12-15返聘工資爭議可以仲裁嗎
2021-02-07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6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生效
2021-02-27交通事故傷人后保險公司理賠流程
2020-11-18從車險爭議看保險人賠付責任的認定
2021-01-28企業財產保險保費率是多少
2020-12-23保險公司不按條款賠付怎么處理
2021-02-09保險法受益權是什么意思以及針對的對象
2020-12-01提高保險理賠效率主要有幾種方法
2021-02-13意外傷害保險介紹
2021-02-19第二輪土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