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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可能因為需要配合處理,而對涉事車輛進行一段時間的暫扣,但即使是交警扣車的,這也是有時間限定的。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扣車時間是多久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扣車時間是多久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二、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一)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二)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三)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四)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五)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六)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嚴格來講,交通事故扣車時間是5日,當然由于每起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不同,這也就導致實踐中,交警部門作出的扣車時間不同,對此,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沒有作出一個很明確的規定,就導致實踐操作比較難了。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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