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汽車也越來越普及,交通事故也不斷出現,假如出現交通事故就需要通過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假如出現人員傷亡就需要通過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小編幫大家整理了一下有關交通事故開庭沒處理的小知識。
一、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
如果司機是當事人,應當到庭,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在當事人不到庭,也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書生效后,如果當事人不能按照判決數額支付,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交通事故法庭訴訟前的準備工作
(一)在立案前應進行的必要工作
1.原告的確定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賠償權利人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當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包括車和車內的物品)損失時,賠償權利人既可以是車主或者車內物品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車輛或者車內物品的實際支配人。
二是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時,賠償權利人是受害人。
三是當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時,賠償權利人事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時原告是按照繼承的順序來確定,即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作為原告。
三、交通事故管轄法院的確定
級別管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一審基本上是在基層人民法院,除非是涉及居住在國外或涉港、澳、臺當事人較多的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故交通事故案件不僅交通事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四、交通事故調解與判決
(一)調解與判決有何不同
(1)調解是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主持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可能都有一些讓步和妥協,并不一定完全參照法律的規定。判決則必須由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2)調解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中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一身判決只能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二)調解與判決應當如何正確選擇
(1)賠償是否達到自己的預期,尤其是在產生后續治療的情況下,由于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對后續治療費的處理采取實際發生的原則。在此種情況下,若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次性解決,那么當事人可以考慮適用調解,避免再次訴累。
(2)執行問題。
選擇調解或判決,還可以考慮的因素:調解的時候可以適當要求原告作出一定讓步,減少部分賠償;如果案件涉及對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為了便于在判決之后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應慎重選擇調解結案。
根據上述交通事故沒處理的知識,我們了解到假如肇事者不能來到法庭,應委派委托人來到法庭,之后根據判決支付賠償損失,出現交通事故一般是基層法院進行受理,并且調節和判決有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處理辦法
發生交通事故后頂罪應該怎樣處理?
交通事故責任書異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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