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農村都有自己村所屬的村集體資金,對于村集體資金一般都是村民全體所有,那么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屬于公款嗎?村集體征地補償款一般是村集體資金所有并不是公款,那么具體的區別下面就由律霸小編來為您解答。
公有款,即國有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款。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所以不是村集體資金并不是公款。
公款的兩個特征
(1)所有權屬公有;(2)錢款或特殊形式貨幣。
國有與公有的關系
國有是公有的一個真子集,公有包括國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臨時所有權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本規定實質是認定財產轉移的同時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其法律依據是國家相關法規或體現借貸關系的相關合同。
基于此,類似國有單位非正當收入的資金(如違規的罰沒款),因其當時所有權屬公有,挪用或濫用,應按公款相關法規處罰。當然,判定為非法收入后應依法上交國庫或返還原所有人,這是后續的所有權再轉移。
特殊形式的貨幣
存折、存單、支票、股票、國庫券、債券等金融憑證和有價證券,是特殊形式的貨幣形態。如其屬公有且被挪用,屬于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其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3]
集體所有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4]和教育部《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5] 規定,獨立學院是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屬公益性事業。學院有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國有高校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作價),學院對全部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資產不歸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所有。
綜上及《憲法》第六條、《刑法》第九十一條可知,獨立學院資產屬公有,其資金屬公款。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大力發展農村文化事業,努力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既是新農村建設取得進展的重要標志,也是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斷推向前進的基本保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派到非公有單位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挪用該單位資金的行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公款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權屬公有。上述規定并不表示認定所挪用該非公有單位的資金為公款,而是規定因為犯罪主體的原因其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國有資產與公款的范圍不同。私分國有資產侵害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資產包括應當依法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及其他國有財產,如國家撥款、補貼、生產性資金和固定資產等,也應包括變賣國有資產所得的款項。而對于公共財產,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也就是說,單位內的“國有財產”一定是“公共財產”,但單位內的“公共財產”不一定是“國有財產”,只有單位在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單位內屬于“國有財產”的財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后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后者量刑輕,最高可判10年徒刑。第四,管轄不同:前者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者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然兩者也有相同點,如犯罪的主觀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觀方面也基本相同。應當注意的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不能定為挪用資金罪。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如果發現挪用公款罪線索,則向檢察機關移送;如果發現挪用資金罪線索,則向公安機關移送。
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屬于公款嗎?首先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肯定是要下發給村民才行的,不然村委會就屬于非法獲得他人財產,但是村集體的補償款不算公款,因為公款是國家所有,而且是不能隨意亂用的,集體補償款是一定要補償給村民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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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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