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都會發現交警會對事故中的車輛進行暫扣。而交警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呢?這樣做是否違法呢?大部分人對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扣車規定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扣車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車的權力。賦予交警這項權力的法律依據有: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大)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 保管,以備核查。”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頒)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 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 當妥善保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 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 處理。”
3、交警扣車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 交警扣留車輛的行為以及扣留車輛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 規定。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車輛。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 期間之內扣留車輛。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這是交警扣留車輛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權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 不得憑借行政權力予以扣留。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其執法依據是該辦法第三十五條,該法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了結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不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的需要扣留有關事故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車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發生交通事故扣車多長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交警扣車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暫扣車輛不能是無限期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返還車輛給所有人,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涉嫌違法。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汽車違章扣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扣車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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