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生效
《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合同自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自愿達成協議即生效,地役權合同一生效,地役權就成立。地役權的設立以地役權合同生效為要件,登記不是地役權設立的必要條件。如果地役權人或者供役地權利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權登記對抗主義。
所謂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登記不得對抗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土地設有地役權,而受讓了該土地使用權的第三人。例如,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他人手中取得位于市中心廣場附近一塊土地使用權,以“觀景”為理念設計并建造了高層觀景商品住宅樓。該地前面有一所學校乙,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樓擋住自己的觀景視野,甲以每年向乙支付10萬元補償費為代價,與乙約定:乙在30年內不得在校址興建高層建筑。合同簽訂后,雙方沒有辦理地役權登記。1年后學校乙遷址,將房屋全部轉讓給房地產商丙,但乙未向丙提及自己與甲之間的約定。丙購得該學校后就建起了高層住宅。甲要求丙立即停止興建,遭到丙的拒絕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張。因為本案中甲乙雙方雖然訂立了地役權合同,但沒有登記;乙轉讓土地又沒有告知丙該土地上設有地役權,丙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學校乙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權要求丙房地產商停止興建高樓和承擔責任。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地役權,地役權最好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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