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為了保證能夠找到肇事司機,順利解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事宜,通常處理是將肇事車輛進行扣押,這是一種財產保全方式,交通事故扣車什么時候返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扣車返還時間規定是什么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時,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事故處理部門提供,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均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即使事故處理部門在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立即向當事各方送達。
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立即向法院提起采取財產保全申請,但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領取扣留車輛,這樣一來陷事故處理部門于兩難境地:不放行扣留車輛,已到扣留時限;如果放行扣留車輛,法院一旦裁定財產保全,又無車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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