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車輛買賣并已經交付了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作為出售人也無需承擔責任。
車輛的過戶登記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未登記過戶也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所以,已經完成交付使用該機動車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特殊情況
特殊情況的責任劃分和承擔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依法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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