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責不支付以下情況的可能構成不履行全部責任的情況。
1、事故全責任方可能沒有保險,因為事故后果比較嚴重,賠償能力有限,所以不能支付;
2、采用保守的方式,因為擔心受害者的天價要求,并對后續事項消極處理;
3、如果您在事故中受傷,或者違法,那么事故將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當行為人有足夠的存款而不愿意支付時,受害人有機會在《民事訴訟法》中使用執行權,使用執行權意味著在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之前執行的權利,為了解決受害者的生活和生產經營問題,必須按照義務預先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和財產。
使用執行權主要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的需要。當受害者嚴重受傷時,迫切需要住院費,受害者負擔不起費用,受害者與肇事者也無法進行協商解決醫療費用,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報告。法院訴訟及其訴訟從起訴到生效需要很長時間。如果沒有事先使用執行權,則會延誤治療時間,從而導致嚴重后果。因此,先予執行權將在此時發揮其主要作用,成為解決臨時問題的主要方法。
同時,如果對方全權負責不支付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辦法,向當地法庭或者肇事者提起訴訟,并根據事故情況收集訴訟信息,如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出示交警的認定書,然后查詢被告車主和保險公司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填寫民事訴訟相關信息,并將相關文件提交法院起訴。在正常情況下,法院將進行審前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功,法院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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