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來說,舉證責任的內容只是提出證據,只是一種不完全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就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3)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4)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5)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如行駛證、 駕駛證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系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2、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2)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鑒定報告、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3、因果關系舉證因果關系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系,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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