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城鎮經常會出現因為建設而占據私人土地的情況,為了減少土地所有者的損失,建設企業或者國家單位會給土地所有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有時候有人為了得到這一筆資金就會虛報征地情況來獲得更多的資金,構成違法行為,那虛報占征地補償款案例及處罰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虛報占征地補償款案例及處罰
一、案例
虛報冒領國家征地補償款及農作物補貼款,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數年后還是被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日前,膠州市法院對一起村官貪污窩案作出一審判決,3名村官因貪污征地補償款被依法判處4年6個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自1997年至案發擔任膠州市膠東街道辦事處大姜戈莊村黨支部書記,負責大姜戈莊村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自2000年至案發擔任該村村文書,負責記賬、報表、統計、上報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的種植面積等;被告人孫某自1993年至案發擔任該村計生主任,自2005年至案發兼任該村現金保管,負責村計生工作、現金庫和保管入賬前的收支單據。
2006年冬至2010年冬間,馬某等3人在統計小麥種植面積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騙取小麥補貼款,其中馬某參與侵吞15000元,孫某、李某參與侵吞16500元。
2008年1月至2014年1月間,馬某、孫某、李某3人故伎重演,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從膠州市膠東街道辦事處支付給大姜戈莊村鐵路項目賠償款、玉米補貼款中侵吞17406元。
此外查明,2011年春至2012年10月間,馬某利用職務便利,與在村中承攬天然氣管道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負責人共謀,利用后者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報管道占地補償款、電纜補償款的方式,騙取其所在單位款項66250元,其中馬某分得贓款26250元。其間,馬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村占地補償款2萬元。
二、處罰
2014年3月,膠州市檢察院發現了該案線索并立案偵查,隨后依法對涉案3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孫某、李某在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過程中,采用虛報冒領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3人對騙取小麥補償款的犯罪系自首,并退賠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對孫某、李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
最終,膠州市法院分別以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孫某、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具體的刑罰要按照虛報得到的資金來決定,一般能夠虛報征地的人員是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來虛報,以獲得更多的資金占為己有,對于極其巨大的要判除貪污罪幾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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