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近幾年各地都有的活動,征地的土地性質不同補償的標準也不同,甘肅一般水澆地比較多,因此甘肅征地補償還包括對甘肅省水澆地征地補償,為了更好的保障被征水澆地人民的基本權益不受損害,所以應該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和甘肅本地的法律以及經濟條件制定甘肅省水澆地征地補償的標準。
一、甘肅省水澆地征地補償的法律依據
1、憲法依據。《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以補償。”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對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財產的剝奪,所以必須要有憲法依據。
2、《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是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據。
3、《土地管理法》這是農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據,也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實施征收土地的具體操作的法規依據。
二、甘肅省水澆地征地補償相關的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及
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更新后的《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和《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印發,自即日起遵照執行,2012年頒布的補償標準同時廢止。省政府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統一年產值標準適用于測算區域內征收農用地中的水澆地、旱地、牧區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征收非牧區農用地中草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的0.4倍補償,征收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補償,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鄰近耕地統一年產值的2倍補償。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統一年產值的30倍補償。區片綜合地價適用于測算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占用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補償,參照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補償。
土地征收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更新征地補償標準對于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握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后建設費用增加、被征地農民受益變化,統籌考慮、周密安排,確保新舊補償標準銜接有序、平穩過渡。要細致細心細微地部署征地補償事宜,將已經顯現的、可能出現的、難以把控的問題梳理細化出來,制訂工作預案,強化工作責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足額兌現征地補償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和擠占征地補償費用,嚴肅查處土地征收中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9日
這些法律包括有土地管理法、憲法、物權法等等,而且甘肅省本地也推出相關的征地補償的標準,甘肅省水澆地征地補償也必須遵守國家和甘肅省當地的這些規定,并且當地的經濟情況和土地的所處位置情況等等,都對征地補償的標準都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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