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按什么比例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及內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所以自己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心里要清楚具體的規定,這樣自己的責任劃分就會有準確的定論,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會有警方的介入,所以自己要合理的進行闡述,有關的部門就會合理的處置,所以有關的當事人不需要過度的擔心。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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