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對土地利用的不同規劃,有的時候需要對土地進行二次開發。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土地的現有使用者進行一定的補償,每個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的情況不一樣,因此征地補償的金額也是不一樣的,那么貴州省2017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呢?都會針對哪些事宜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貴州省2020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 (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 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法律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住房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解決被征收人的實際困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予以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補償款難以購買套內建筑面積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安置套內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產權調換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被征收人無力購買超過部分的,可以對產權調換房屋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當地房屋基本租金標準出租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時間后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的,允許其一次性購買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積。
第四條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可以不參加輪候。
第五條
對于符合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被征收人的資料報相關部門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名單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六條被征收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第七條
被征收人遷出原地后的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以選擇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也可以選擇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因房屋征收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綜上,貴州省2017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的答案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房屋本身價值的賠償,主要參考市價。搬家費用以及臨時安置的相關費用。如果是正在營業中的商戶或者是企業的話,還需要針對因為搬遷而造成的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貴州省的話主要就是以上三點。其余地區也可參照貴州省的標準進行補償。
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2020四川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征地補償費發放時間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民扭送錯誤如何處理
2021-01-04對于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19注冊一個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2021-03-01會計處理企業擔保問題有哪些要點
2020-12-19機動車未經登記是否取得物權
2020-12-20經常聽說有商品被召回都什么可以召回
2020-11-11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2020-12-16離婚法院調解和好后對方還是有家庭暴力能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2021-02-15向中國請求送達文書的,請求書應載明內容
2021-01-18無產權證的房屋能否抵押擔保
2021-03-25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途徑有哪些
2021-02-26勞務派遣是否計算賠償年限
2021-01-20公司拖欠生育津貼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2021-03-15借款會有哪些要求
2020-12-11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糾紛中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2020-11-27被保險人的直接解除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2021-02-27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2020-12-24保險合同無責不賠屬霸王條款
2021-03-05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新辦法提醒:購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該注意什么?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