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也是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那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時限一般是多久?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進行交通事故復核的期限是多長時間呢?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一、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時限一般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 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 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進行交通事故復核的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雖然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可以不采信事故認定書,而且根據其他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作出判決。但是實際上,法院很少能推翻事故認定書,一般都以此作為判決依據。因此,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事故認定時,在復核期內及時進行復核就非常必要了。如果您也不服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可以向交通事故律師咨詢怎樣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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